近日,我院徐新鹏老师在《中州学刊》上发表论文《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新经济业态催生了新就业形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新时代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的具有前沿性、复杂性的重大课题。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劳动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等因素促成了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产生,这也导致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元论”划分模式不合时宜。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劳动风险加大、缺乏社会保障支持等问题,让该类群体劳动权益面临“保护网络的缝隙跌落”困境。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实际上处于企业和社会“双重体制保障”之外的状态,现实中既被“经济性接纳”,又被“社会性排斥”,主要表现为他们实际上是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却被企业挡在“外环”。同时,他们也是享受城市公共产品资源的体制外群体,与标准劳动关系形式上的差异性和劳动权益保障力度的不均衡性等引发数量较多、案情复杂化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稳就业”“保民生”等重要目标的稳步推进。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应重新厘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采取分类别差异化保护措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综合应对举措。
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业态在劳动用工领域的映射,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衍生出来的、尚未完全定型的新型就业样态,因此,需要在发展中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出现,是平台经济外部拉力与劳动群体自主选择的内在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若即若离”的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依赖性,使其处于现有劳动法律政策劳动保护的“灰色地带”。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部分群体的规模会越来越壮大,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劳动法律制度应当积极作出有效的回应。对该群体的劳动保护与发展平台经济并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而是互利共赢。因此,法制应努力在劳动保护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需要一个漫长的摸索过程。
图文:李海利
审核:曾健